勞資顧問問與答系列集

第一篇:員工招募與試用期

Q1:面試時,可以在履歷表上詢問求職者的敏感個資嗎?

基本上不行。面試時應避免觸犯就業歧視,例如性別、身高、外表等,否則可能面臨 30 萬至 150 萬元的罰則。

Q2:勞動契約中可以約定「試用期」嗎?這合法嗎?

合法的,勞基法並未禁止約定試用期。雖然勞基法本身沒有明確寫出「試用期」的條文,但法院及主管機關是承認試用期約定的。

Q3:新進員工報到當天就說要延後報到,且經了解發現可能是問題員工,可以婉拒他報到嗎?

建議趁他尚未完成報到程序前盡快婉拒。雖然對方仍有可能去申訴,但這屬於求職者未依 Offer 內容報到,而非雇主單方面反悔,風險相對較小。

Q4:面試後已發出錄取通知 (Offer),但後來又想反悔不錄用,會有問題嗎?

雇主發出 Offer 後反悔是違法的。但若求職者是在報到前改變主意或提出不合理要求,雇主可以委婉拒絕,理由可說明為公司內部人力安排調整,並建議暫時關閉該職缺。

Q5:如何應對可能因懷孕生子而長期請假的適婚年齡求職者?

法律上無法以此為由拒絕錄用。雇主可依法要求新進員工提供「一般體格檢查」報告,費用由勞資雙方協商。

Q6:如何處理堅持要來上班的身心障礙求職者,但主管評估後認為有風險不願錄用?

根據規定,若為申請外勞而進行國內求才,雇主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。若堅持不錄用,可能導致無法取得承接外勞所需之求才證明。建議可諮詢專業顧問,尋找合法且圓融的處理方式。

第二篇:在職管理、差勤與請假

Q1:員工臨時用LINE傳訊息說要請假,該如何處理?

雇主僅能審查請假事由的正當性,無准駁權。但可要求員工依公司規定補足請假程序及證明文件。若員工未依規定辦理,或事後聯絡不上,不能直接視為曠職,需依循曠職處理程序。

Q2:員工上班遲到,例如睡過頭,應如何處理?

睡過頭屬於「遲到」,不能直接記為「曠職」。遲到或請事假的薪資計算方式相同,雇主不必過於糾結假別名稱。

Q3:員工請病假,一定要有醫生診斷證明嗎?只有收據可以嗎?

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,甚至是門診收據,都可以做為病假的證明。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出證明,若內容需註明「宜休養X天」,則應以醫師診斷證明為準。

Q4:員工請的喪假是否包含例假日(如週六、日)?

不包含。喪假可以分開請,遇到例假日可以跳過不請,公司仍需依法給假。

Q5:員工因公受傷(職災),可以請多久的公傷病假?

只要有醫師的診斷證明,註明需休養的時間,就應認定為公傷假。若對於休養時間有疑慮,可要求員工至職災門診進行評估,或以勞保局的最終認定為準。

Q6: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,期間可以分次請嗎?最長多久?

在子女滿三歲前,育嬰假可以分次申請,每次不得低於30天,總長度合計不得超過兩年。

Q7:員工下班後逗留公司處理私事,是否算加班?

雇主應建立加班申請制度。如果可以證明員工是處理私人事務而非工作,則不算加班。

Q8:員工提早到公司打卡後去吃早餐,再回來工作,這樣有問題嗎?

建議要求員工在實際開始工作時再打卡。提前15分鐘內通常還在可接受範圍,但雇主應多加留意。

Q9:同事間互相代打卡,該如何處置?

此行為涉及偽造文書,情節重大者,雇主可以依勞基法第12條直接解僱,無須支付資遣費。

第三篇:薪資、獎金與勞健保

Q1:津貼(如伙食津貼、交通補助)是否屬於工資的一部分?

定期且定額給予的津貼,無論名目為何,基本上都會被認定為工資。例如,每月固定發放的伙食津貼就屬於工資。非經常性的獎金(如依業績計算的季獎金)則可不併入。

Q2:五人以下的公司,一定要幫員工投保勞保嗎?

依法規,五人以下的公司可以不用成立勞保投保單位,但仍需成立「就業保險」單位,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、職災保險及提繳6%勞退。儘管如此,若未投保勞保,發生職災時雇主仍需負擔全部補償責任,因此建議不論員工人數多少,都應為員工加保勞保以分攤風險。

Q3:員工到職日為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天,薪資是否需包含假日?

可以不包含。例如員工10/3(一)到職,10/1、10/2為週末,薪資可從10/3起算。

Q4:特休未休完轉換的薪資,計算基礎為何?

每月「定額」支付的項目就需要併入計算,例如本薪、伙食津貼等。如果全勤獎金或主管加給是每個月固定金額發放,則應計入;若為非固定或有條件的給予(如依業績而定),則可不計入。

Q5:公司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有何規定?

負責人的健保投保級距,不得低於公司內投保薪資最高的員工。

第四篇:調職、離職與資遣

Q1:資遣員工的正確流程為何?

  1. 法定事由: 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五款事由之一。
  2. 預告期間: 依員工年資提前預告,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。
  3. 資遣通報: 在員工離職日的10天前,向主管機關通報。
  4. 資遣費: 依法計算並給付。
  5. 非自願離職證明: 必須開立。
  6. 謀職假: 預告期間內,每週最多兩天有薪假。

Q2:如何以「不能勝任工作」為由合法資遣?

必須符合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。需建立績效考核制度,並進行約談、給予教育訓練及限期改善機會,且全程留下書面紀錄。若員工改善後仍未達標,才能以此為由資遣。

Q3:員工自願提離職,但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,該如何應對?

若員工已簽署自願離職單,公司沒有義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支付資遣費。建議妥善保存員工親簽的自願離職文件。

Q4:公司搬遷,員工不願隨同前往,是否需支付資遣費?

需視情況而定。若新地點過遠,雇主應提供交通津貼等必要協助。若已盡協助義務,員工仍不願前往,未必需要支付資遣費。但實務上爭議多,建議與員工協商或依法資遣。

Q5:員工竊取公司財物或收取回扣,可以直接解僱嗎?

只要有明確事證(如監視器畫面),證明員工有業務侵占或違反勞動契約且情節重大,即可依勞基法第12條解僱,無須預告及支付資遣費。建議可先報警處理。

Q6:員工提了離職又反悔想留下,公司可以拒絕嗎?

當員工提出辭呈,公司表示同意時,勞動契約終止的合意就已成立。若公司已因此開始招募新人,則可以拒絕員工的反悔,堅持契約於原定日期終止。

第五篇: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

Q1:公司一定要跟員工簽勞動契約嗎?口頭約定算數嗎?

勞動契約屬於「不要式契約」,口頭約定也成立。但為避免爭議,強烈建議簽訂書面契約,明確約定各項權利義務,對雇主更有保障。

Q2:公司人數超過30人,需要做什麼?

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,依法必須訂立「工作規則」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。未依法訂立者,可處2萬至30萬元罰鍰。

Q3:可以將「勞動契約」與「工作規則」合併成一份文件嗎?

不建議。勞動契約是個別勞工與雇主間的約定,而工作規則是適用於全體員工的統一規範,兩者性質不同。應分開訂立。

Q4:公司想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進行補班、連休,需要額外做什麼嗎?

需要。此舉涉及工作日與休息日的對調,必須經由工會同意,若無工會則需召開勞資會議並取得員工同意簽署,才算合法。否則補班日將被視為休息日加班,需依法加給加班費。

Q5:可以在契約中約定「離職員工兩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行業」嗎?

此為「競業禁止條款」,有嚴格法律要件。雇主須有值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,且必須在競業禁止期間,每月提供勞工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%的合理補償,該條款才有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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