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勞動法領域中,理解專業術語是掌握自身權益的基石。本文針對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進行深入淺出的剖析,旨在幫助讀者輕鬆理解複雜的法律條文,讓您在職場上不再對相關名詞感到困惑。
許多勞資爭議往往源於對勞動法規的誤解。因此,除了瞭解名詞的定義外,更重要的是理解其在實際勞動關係中的應用。舉例來說,「工資」的定義直接影響加班費、資遣費等計算,不可不慎。建議讀者在遇到勞動相關問題時,除了參考本文的解釋,也應主動查閱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等官方資源,以獲得更全面的資訊。此外,平時應留意勞動契約的內容,並妥善保存出勤紀錄、薪資單等文件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這篇文章的實用建議如下(更多細節請繼續往下閱讀)
- 釐清工資定義,保障加班權益: 務必了解工資的範圍包含底薪、獎金、津貼及其他經常性給與,確認薪資單上的各個項目是否正確計算,特別是加班費。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計算平日及休息日的加班費,並留意颱風天出勤時,雇主應提供交通協助及額外工資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如有疑問,請參考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的相關資訊 。
- 保存勞動文件,爭取應有權益: 平時應留意勞動契約的內容,並妥善保存出勤紀錄、薪資單等重要文件,作為日後發生勞資爭議時的佐證。當遇到勞動相關問題時,除了參考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,亦可主動查閱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等官方資源,以獲得更全面的資訊 。
- 持續關注法規,尋求專業協助: 勞動法規持續更新,請隨時關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等官方資源,掌握最新的勞動法令資訊 。本文提供的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僅為初步指引,實際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。若您遇到具體勞動爭議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,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。
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:工資的定義與計算
身為勞動法領域的專家,我經常被問到關於「工資」的問題。工資是勞動關係中最重要的元素之一,不僅影響勞工的生計,也與加班費、資遣費、退休金等權益息息相關。因此,正確理解工資的定義與計算方式至關重要。這段文章將深入淺出地解析工資的相關概念,並提供實用的計算範例,讓您輕鬆掌握勞動法規的精髓。
工資的定義:什麼是工資?
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條的定義,工資是指「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;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」。
簡單來說,只要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,不論名目為何,都屬於工資的範圍。這包括:
- 底薪:最基本的工資。
- 獎金:如全勤獎金、績效獎金、年終獎金(若屬於經常性給與)。
- 津貼:如伙食津貼、交通津貼、職務津貼。
- 其他經常性給與:如加班費、休假日工資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,非經常性的給與,如三節獎金、年終獎金(視勞動契約而定)、差旅費、婚喪喜慶補助等,則不屬於工資的範圍。此外,僱主提撥的勞工退休金、資遣費等也不計入工資。
工資的計算:如何計算加班費?
加班費的計算是勞動法中常見的問題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規定,僱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,應依法給付加班費。以下列舉幾種常見情況的加班費計算方式:
平日加班費
(1) 前2小時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。
(2) 後續加班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。
範例:
假設勞工的月薪為30,000元,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30,000 / (30 8) = 125元。
如果勞工平日加班3小時,則加班費為:
(125 1.34 2) + (125 1.67 1) = 335 + 208.75 = 543.75 元 (小數點無條件進位)
休息日加班費
(1) 前2小時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。
(2) 第3-8小時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(3) 第9小時起: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二又三分之二以上。
範例:
假設勞工的月薪為30,000元,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30,000 / (30 8) = 125元。
如果勞工休息日加班6小時,則加班費為:
(125 2.34 2) + (125 2.67 4) = 585 + 1335 = 1920元
颱風天出勤工資
根據勞動部最新規定,颱風天若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,勞工可不出勤,僱主可不給薪。但僱主如果要求勞工出勤,宜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津貼等必要協助。 2025年9月19日勞動部修正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,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,如勞工依原定上、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,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,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。
提醒您:加班費的計算方式較為複雜,建議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全球資訊網及各地勞工局的相關資訊,或諮詢專業律師的意見,以確保自身權益。
工資的給付:注意事項
(1) 全額給付原則:
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,不得任意扣除。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僱雙方另有約定者,不在此限。例如,勞工請事假,僱主可按比例扣除工資。
(2) 定期給付原則:
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,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工資,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。
(3)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:
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,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28,590元(自114年1月1日起)。
(4) 薪資明細:
公司在給付工資時,應提供薪資明細,列出工資各項目的計算方式,讓勞工清楚瞭解自己的薪資結構。
透過以上說明,相信您對工資的定義與計算有了更深入的瞭解。在勞動關係中,工資不僅是勞工維持生計的來源,更是權益的重要保障。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您掌握勞動法規的精髓,維護自身的權益。
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:工時、休假與排班
在勞動法規中,工時、休假與排班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環節。瞭解這些名詞的定義與相關規定,有助於勞資雙方建立良好的勞動關係,避免不必要的爭議。以下將針對這些常見名詞進行詳細解釋:
工時
工時指的是勞工提供勞務的時間,分為正常工時和延長工時(加班)。
- 正常工時: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,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。自2016年1月1日起,台灣已全面實施週休二日,因此,多數企業採取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8小時的制度 .
- 彈性工時:為因應不同行業的特殊需求,勞動基準法也提供了彈性工時制度,如二週彈性工時、四週彈性工時、八週彈性工時 。在符合法定程序(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)後,僱主可將正常工時在一定期間內重新分配,但仍需符合相關規範,例如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,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 .
- 延長工時(加班):若因業務需要,僱主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工作,則屬於延長工時,也就是俗稱的加班。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,僱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;延長之工作時間,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。加班應依法給付加班費,其計算方式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 :
-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/3以上。
-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/3以上。
休假
休假是勞工的休息時間,分為例假、休息日、國定假日、特別休假等 .
- 例假: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,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,其中1日為例假 。例假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.
- 休息日:每7日中另1日為休息日,在休息日出勤,僱主需給付較高的加班費 .
- 國定假日: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 . 僱主若需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,應徵得勞工同意,並依法加倍發給工資 。如果國定假日與例假或休息日重疊,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 .
- 特別休假:即俗稱的特休,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,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年資給予特別休假 。
-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3日。
- 1年以上2年未滿者,7日。
- 2年以上3年未滿者,10日。
- 3年以上5年未滿者,每年14日。
-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,每年15日。
- 10年以上者,每1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
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,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勞工協商調整 。 特休未休完的日數,僱主應發給工資 .
排班
排班是指僱主安排勞工工作時間的行為。排班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,並考量勞工的權益 .
- 排班原則:
- 應符合正常工時、例假、休息日等規定 .
- 應考量勞工的健康與安全,避免過勞 .
- 應盡量與勞工協商,尊重勞工的意願 .
- 輪班制:部分行業需要實施輪班制,排班時應注意輪班間隔時間,並給予適當的休息 .
颱風天出勤特別規定
颱風天若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之路停班,僱主不能強迫勞工出勤,也不得視為曠工 。若僱主仍要求勞工出勤,在勞工同意的前提下,僱主應提供必要的通勤協助,例如負擔計程車資 。相關規定應事先在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 .
提醒您,可參考勞動部全球資訊網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, 查詢最新法規及相關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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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:解僱、資遣與退休
在勞動關係中,解僱、資遣與退休是勞動者結束受僱關係的幾種主要方式,但它們的法律意涵、僱主應盡的義務以及勞工的權益卻大相逕庭。瞭解這些差異,對於保障勞資雙方的權益至關重要。以下將針對這三個名詞進行詳細解釋:
解僱 (Dismissal)
解僱是指僱主基於法定事由,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,僱主除非有以下情形之一,否則不能隨意解僱勞工:
- 歇業或轉讓時
-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
-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
-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
此外,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也列舉了僱主可以不經預告就解僱勞工的狀況,例如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:
-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
- 對於僱主、僱主家屬、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
-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
-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
- 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祕密,致僱主受有損害者
-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
重要提醒:即使僱主有上述解僱事由,仍然需要注意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,也就是說,僱主必須確認已無其他較輕微的手段(例如:調職、輔導等)可以改善情況,才能採取解僱手段。若僱主違法解僱,勞工可依法請求回復工作權,並要求僱主給付解僱期間的工資。
關於不當解僱,勞工朋友可以參考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的相關資訊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資遣 (Layoff)
資遣是指僱主基於經濟或組織上的理由,依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規定終止與勞工的勞動契約。資遣與解僱最大的不同在於,資遣通常不是因為勞工個人的行為或表現,而是因為企業經營狀況或結構調整的需要。僱主資遣勞工時,必須符合以下規定:
- 預告期間: 依勞工年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(例如:工作三年以上者,應於三十日前預告)。
- 資遣費: 依照勞工年資發給資遣費。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: 協助勞工請領失業給付。
- 資遣通報: 需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。
資遣費的計算方式,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和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有所不同,請務必確認適用哪一種規定。簡單來說,在《勞動基準法》的資遣費計算方式中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。而適用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的勞工,則按照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0.5個月的平均工資,最高發給6個月。
更多關於資遣費計算的細節,可以參考勞動部勞動基準法。
退休 (Retirement)
退休是指勞工達到法定年齡或符合特定條件後,主動或強制結束勞動關係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3條和第54條,勞工可以分為自請退休和強制退休兩種:
- 自請退休: 勞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得自請退休:
-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
-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
-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
- 強制退休: 僱主得強制勞工退休,但不得低於下列規定:
- 年滿六十五歲者
-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
勞工退休時,僱主應依規定給付退休金。退休金的計算方式同樣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和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有所不同,需根據勞工的年資和適用法規進行計算。
總結: 瞭解解僱、資遣與退休的定義與差異,有助於勞資雙方在處理勞動關係終止時,能夠依法行事,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。建議勞工朋友平時多留意相關法規資訊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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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僱、資遣與退休之比較
項目
解僱 (Dismissal)
資遣 (Layoff)
退休 (Retirement)
定義
僱主基於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[i]。
僱主基於經濟或組織上的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[i]。
勞工達到法定年齡或符合特定條件後結束勞動關係 [i]。
法律依據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 [i]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 [i]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3條、第54條 [i]。
事由
- 歇業或轉讓時 [i]
-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[i]
-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[i]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[i]
-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[i]
- 勞工有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之情形 [i]
企業經營狀況或結構調整的需要 [i]。
- 自請退休:符合工作年資及年齡條件 [i]
- 強制退休: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[i]
預告期間
不一定,視解僱事由而定。某些情況下不需預告 [i]。
依勞工年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 [i]。
不一定,視情況而定。
資遣費/退休金
若為違法解僱,勞工可請求回復工作權及解僱期間的工資 [i]。
需依照勞工年資發給資遣費 [i]。
需依規定給付退休金 [i]。
其他
解僱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[i]。
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[i]
- 需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 [i]
退休金計算方式依《勞動基準法》和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有所不同 [i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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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:勞動契約與權利義務
勞動契約是僱主與勞工間,約定勞僱關係、規範彼此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。一份完備的勞動契約,不僅能保障勞工的權益,也能幫助企業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。以下針對勞動契約中常見的名詞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詳細解說:
勞動契約的種類
勞動契約主要分為以下兩種:
- 定期契約:指有約定明確起訖日期的契約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僅在具有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,方可簽訂定期契約。
- 不定期契約:指未約定明確起訖日期的契約,是勞動契約的常態。除非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等法定事由,僱主不得任意解僱不定期契約的勞工。
勞動契約應記載的內容
一份完整的勞動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,以確保雙方權益:
- 工作內容:明確記載勞工所擔任的職務、工作地點及工作範圍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- 工作時間:詳細約定每日、每週的工作時數、上下班時間、休息時間及輪班制度。
- 工資:載明工資的給付方式(如月薪、時薪)、工資結構(如本薪、津貼)、發放日期等。
- 休假:明確約定例假、休息日、特別休假的安排方式,以及請假規則。
- 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: 僱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相關保險,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。
- 福利: 載明公司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,如年終獎金、三節禮金、員工旅遊、健康檢查等。
- 試用期:若有約定試用期,應明訂試用期的長度、考覈標準及試用期滿後的待遇。
- 競業禁止條款:若有競業禁止條款,應符合合理性原則,並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。
- 其他約定事項: 雙方可就其他事項進行約定,但不得違反勞動法令的強制規定。
勞工的權利與義務
在勞動關係中,勞工享有以下權利:
- 領取工資的權利: 僱主應按時足額給付工資,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。
- 休息休假的權利: 勞工有權享有例假、休息日、特別休假等法定休假。
- 職業安全衛生的權利: 僱主應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,保障勞工的健康。
- 參加工會的權利: 勞工有權自由加入或組織工會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-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: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死亡,有權向僱主請求補償。
同時,勞工也應履行以下義務:
- 提供勞務的義務: 勞工應依勞動契約的約定,提供勞務。
- 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: 勞工應遵守僱主制定的工作規則,維護工作秩序。
- 忠誠義務: 勞工應忠於僱主,不得從事損害僱主利益的行為。
- 保守祕密的義務: 勞工應保守僱主的營業祕密,不得洩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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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結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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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 常見問題快速FAQ
Q1:工資的定義是什麼?伙食津貼算工資嗎?
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。簡單來說,只要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,不論名目為何,都屬於工資的範圍。至於伙食津貼,如果屬於經常性給與,也就是每月固定發放,不論勞工是否請假、遲到早退都有,那麼就屬於工資的範圍。反之,如果是不固定的、非經常性的給與,則不屬於工資。
Q2:颱風天上班,僱主應該支付交通費嗎?
根據勞動部最新規定,颱風天若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,勞工可不出勤,僱主可不給薪。但僱主如果要求勞工出勤,宜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津貼等必要協助。 2025年9月19日勞動部修正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,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,如勞工依原定上、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,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,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。這些規定應事先在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。
Q3:僱主可以隨意解僱勞工嗎?
原則上,僱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,僱主除非有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形,才能解僱勞工。即使有上述事由,僱主仍需注意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,確認已無其他較輕微的手段可以改善情況,才能採取解僱手段。若僱主違法解僱,勞工可依法請求回復工作權,並要求僱主給付解僱期間的工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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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僱、資遣與退休之比較 項目 解僱 (Dismissal) 資遣 (Layoff) 退休 (Retirement) 定義 僱主基於法定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[i]。 僱主基於經濟或組織上的理由終止勞動契約 [i]。 勞工達到法定年齡或符合特定條件後結束勞動關係 [i]。 法律依據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 [i]。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 [i]。 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3條、第54條 [i]。 事由 - 歇業或轉讓時 [i]
-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[i]
-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時 [i]
-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[i]
-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[i]
- 勞工有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2條之情形 [i]
企業經營狀況或結構調整的需要 [i]。 - 自請退休:符合工作年資及年齡條件 [i]
- 強制退休: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[i]
預告期間 不一定,視解僱事由而定。某些情況下不需預告 [i]。 依勞工年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 [i]。 不一定,視情況而定。 資遣費/退休金 若為違法解僱,勞工可請求回復工作權及解僱期間的工資 [i]。 需依照勞工年資發給資遣費 [i]。 需依規定給付退休金 [i]。 其他 解僱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[i]。 -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[i]
- 需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進行資遣通報 [i]
退休金計算方式依《勞動基準法》和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有所不同 [i]。 瞭解您的需求。
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:勞動契約與權利義務
勞動契約是僱主與勞工間,約定勞僱關係、規範彼此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。一份完備的勞動契約,不僅能保障勞工的權益,也能幫助企業降低勞資爭議的風險。以下針對勞動契約中常見的名詞及相關權利義務進行詳細解說:
勞動契約的種類
勞動契約主要分為以下兩種:
- 定期契約:指有約定明確起訖日期的契約。依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僅在具有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,方可簽訂定期契約。
- 不定期契約:指未約定明確起訖日期的契約,是勞動契約的常態。除非符合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2條等法定事由,僱主不得任意解僱不定期契約的勞工。
勞動契約應記載的內容
一份完整的勞動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,以確保雙方權益:
- 工作內容:明確記載勞工所擔任的職務、工作地點及工作範圍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- 工作時間:詳細約定每日、每週的工作時數、上下班時間、休息時間及輪班制度。
- 工資:載明工資的給付方式(如月薪、時薪)、工資結構(如本薪、津貼)、發放日期等。
- 休假:明確約定例假、休息日、特別休假的安排方式,以及請假規則。
- 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職業災害保險: 僱主有義務為勞工投保相關保險,並依規定繳納保險費。
- 福利: 載明公司提供的各項福利措施,如年終獎金、三節禮金、員工旅遊、健康檢查等。
- 試用期:若有約定試用期,應明訂試用期的長度、考覈標準及試用期滿後的待遇。
- 競業禁止條款:若有競業禁止條款,應符合合理性原則,並給予勞工合理的補償。
- 其他約定事項: 雙方可就其他事項進行約定,但不得違反勞動法令的強制規定。
勞工的權利與義務
在勞動關係中,勞工享有以下權利:
- 領取工資的權利: 僱主應按時足額給付工資,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。
- 休息休假的權利: 勞工有權享有例假、休息日、特別休假等法定休假。
- 職業安全衛生的權利: 僱主應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,保障勞工的健康。
- 參加工會的權利: 勞工有權自由加入或組織工會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-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的權利: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或死亡,有權向僱主請求補償。
同時,勞工也應履行以下義務:
- 提供勞務的義務: 勞工應依勞動契約的約定,提供勞務。
- 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: 勞工應遵守僱主制定的工作規則,維護工作秩序。
- 忠誠義務: 勞工應忠於僱主,不得從事損害僱主利益的行為。
- 保守祕密的義務: 勞工應保守僱主的營業祕密,不得洩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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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結論
請記住,本文提供的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僅為初步指引,實際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。 若您遇到具體勞動爭議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勞工主管機關尋求協助,以獲得更精確的法律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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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勞動法規名詞解釋 常見問題快速FAQ
Q1:工資的定義是什麼?伙食津貼算工資嗎?
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,包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。簡單來說,只要是勞工因為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報酬,不論名目為何,都屬於工資的範圍。至於伙食津貼,如果屬於經常性給與,也就是每月固定發放,不論勞工是否請假、遲到早退都有,那麼就屬於工資的範圍。反之,如果是不固定的、非經常性的給與,則不屬於工資。
Q2:颱風天上班,僱主應該支付交通費嗎?
根據勞動部最新規定,颱風天若勞工的工作地、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,勞工可不出勤,僱主可不給薪。但僱主如果要求勞工出勤,宜加給勞工工資,並提供交通工具或交通津貼等必要協助。 2025年9月19日勞動部修正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》,明訂颱風天員工如有出勤必要,僱主應提供通勤協助,如勞工依原定上、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,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時,僱主應支付相關費用。這些規定應事先在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載明。
Q3:僱主可以隨意解僱勞工嗎?
原則上,僱主不能隨意解僱勞工。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,僱主除非有歇業或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、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情形,才能解僱勞工。即使有上述事由,僱主仍需注意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,確認已無其他較輕微的手段可以改善情況,才能採取解僱手段。若僱主違法解僱,勞工可依法請求回復工作權,並要求僱主給付解僱期間的工資。
